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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管理条例》给老百姓带来什么

2000-04-26 来源:生活时报 建行浙江湖州分行 赵宁 我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给老百姓们带来了哪些必须依法遵守的规定和可以依法享有的权益呢?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职能手段,要求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切实提高对人民币的正确认识,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条例》总则等条款中法定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人民币的种类分为纸币和硬币,以普通金属、金银等贵重金属及纸质制作的纪念币(钞)也都是人民币,各种人民币在货币支付活动中只能依其面额支付;也就是说,即使是某种面额为1元纪念币的市场价、或某种面额为10元的金币、银币的发行售价高达上百、上千元,但如果该种纪念币用作货币支付活动则只能依其1元、10元的面额进行支付。

二是在第3、6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人民币支付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禁止妨害人民币的流通。

三是《条例》第2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这将有力地制止、取缔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大商场、大企业、农村乡村等较多存在的形形式式、五花八门的各类购物券、代价票、代币券、厂币、村币等,从而使人民币作为我国唯一的法定货币的地位更加坚如磐石。

四是明文规定了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机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五是规定了本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必须认真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限额管理制度。

六是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和“已经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不得流通。

进一步加大了对损害人民币各种行为和伪造变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增加了故意损毁人民币将处以万元罚款等新条款。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故意毁损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含放大或缩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等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为,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念币交易有关规定的买卖纪念币的行为,《条例》第43、44条明确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在对其给予警告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50000元的罚款;尤其是对属于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未经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技术、工艺及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20万元的罚款。

三是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违反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将进一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以法规条款形式新增加了金融机构必须无偿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兑换残破币、鉴别人民币真伪服务的条款,此也是老百姓们依法可以享有的权益,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有违反将予以追究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第21、22条中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要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金融机构收兑的已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均不得再对外支付,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二是在第36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是在第34、35中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的,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应告知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若对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如果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将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5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其责任人员也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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